德国包装法令于1991年4月实施,是全世界最早亦是最严格的包装法规。分三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1991年12月所有运输(第三类)包装商回收,第二阶段为1992年4月所有外部(第二类)包装商回收,第三阶段为1993年1月所有销售(第一类)包装商回收。
第一类运输包装的制造商及批发商确保运输使用之包装在公共废弃物处理系统外(焚化、掩埋)回收或再使用,第二类外部包装由批发商在货物运达销售商时回收或提供消费者一个方式可在销售后负责回收,第三类销商包装则由批发商负责在销售后向消费者回收包装。
这个法令使可再用之容器保持多次使用,如饮料之可再用容器在1996年即占75﹪,而1999年达78﹪,2000年即达81﹪。因回收系统庞大,在1997年在德国成立了DSD系统来处理,列出各类物料(如玻璃、金属、纸、塑料等)之收集,分类及回收目标,包括了600多家企业参加。